我国境内的A公司以邮寄方式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为关税纳税人...

既然A是境内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一般快递都是货量很少的样品出口,快件到达B国家后,如果货值不高中间不涉及关税直接派送B公司到门。

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A银行不应该付款——因为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的币种截然不同,是严重的不符点,而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那么既然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且单据本身自相矛盾,开证行拒付理由充分。

某公司向美国客户出口一批货物50箱,每箱装100件,每件商品的进货成本是人...

1、这些题都为拼箱运费的计算。拼箱计费标准为体积(立方)和重量(吨),择大收取,也就是说这两个数哪一个大,就按照哪个来计算运费。运费有了之后,再乘以相应的附加费费率,然后加在一起就是总运费了。

2、出口货物225箱,每箱毛重12千克,纸箱尺码48×30×25cm,由上海空运至香港,运价每千克120元(100千克起),则空运运费为()。

3、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

4、退税额=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外贸公司计算FOB价:FOB美金价*汇率=成本+利润+其它费用(港口操作、报关报检费、银行手续费)。成本=工厂人民币价-工厂人民币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5、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英文简称)一般指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是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

如果你是某出口企业的外贸员,你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采用何种贸易...

1、首先看有没有反倾销。如果有反倾销,那最有利的是EXW,我们只管出厂。如果没有反倾销,第一有利还是EXW,其次有利FOB,然后CIF,最后DDP.另外需要你考虑的是如果有对你最有利了,那客户风险增大,那客户的采购意愿会降低。

2、你以CIF条件出口,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而且国际卖买合同不会采取二种条件,不管你是租船也好班轮也好,你订了CIF条件出口到目的港费用都是你的。不会是买方出的。

3、出口时尽量少用FOB的,案例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某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4、)由FOB价格改报CIF价格,那么,需要计算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然后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这些费用即可,即CIF=FOB+运费+保费。

5、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叫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案例4 :CIF价成交,我方负责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划分仍然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海上出事,由进口方找保险公司解决。

6、中国某公司以CFR达成出口交易,由中方租船。如果中方不愿意承担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可以要求采用CFR 3 。 1班轮条件 2吊钩下交货 3舱底交货 4卸到岸上1由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损失,应由投保 2 险的保险公司赔付。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5月份。问,以上...

1、其次,出口商的做法是:出具相关单据找开证行或议付行进行议付。最后,对于货物保险的问题,因为是按CIF条件成立,故保险由卖方办理,但卖方应该将保险单据寄给买方,以便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2、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3、凭样品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A公司未按照样品质量交货,A公司需要赔偿B公司。凭样品交货,一定要封样存样。如货物与样品不能完全相符,提前更改合同,或者重新和客户确认样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不合适,因为双方谈妥的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所以不合适。按对方要求赔偿,如不要求,则没事。可以赔偿。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可以定位部分损失,因予 以赔偿。

5、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通报了装船的相关信息,那么,根据FOB条款的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风险即告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即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以期货物在途中出险后,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案例4: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案例2:责任代收行承担。代收行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并非是卖方的授权。案例6:(1)、7月25日之前交单。600规定交单日不得迟于发运日21天。

2.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商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中一旦发生争议...

如果没有履行在北京仲裁的程序,那么,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撤销在美国法院的起诉,先根据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卖方没有责任,CFR中的运输合同是装运合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负责发货,货物能不能按时到达目的港,不是卖方责任。以后改用其他术语CPT 2 FOB价-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费-装运地至目的地的保险费。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保险公司不赔卸到岸上的2000公吨;船上的3000公吨,如到港时间短于15天,应该理赔。因为战争险的保险起讫采用的是“港至港”条款。

同时也要学会教训,以后在订立合同中要问清楚详细的细节。往往对方就抓住一点细节就损害了我国出口方的利益。2。这个问题本身就要不同的情况。

中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证后,由美...

1、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偿付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合同于2月20日成立。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B公司收到A公司承诺时合同成立。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

3、)由FOB价格改报CIF价格,那么,需要计算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然后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这些费用即可,即CIF=FOB+运费+保费。

4、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

5、不合适,因为双方谈妥的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所以不合适。按对方要求赔偿,如不要求,则没事。可以赔偿。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可以定位部分损失,因予 以赔偿。

以上关于我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的内容由用户:【接近】在【2023-07-09】整理发布到美国栏目,希望对您有帮助并解决了您的实际问题。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内容仅供参考,飞呀出口-国际货运代理系信息发布平台,飞呀出口-国际货运代理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不实/侵权问题,请联系zhiqiy@88.com删除。